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31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明确以下问题,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建立亏损弥补、减免税台帐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要求,从2001年起,各基层征收部门要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亏损弥补、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台帐,并统一使用省局制定的台帐格式(见附件)。
二、关于报表上报问题。从2001年起,各地只需上报涉外税收收入情况分析报告、涉外税收收入报表及户数情况统计表,上报实行半年报制,采取书面和广域网(CENTRE服务器的涉外分局目录)两种形式上报。上半年分析、报表于7月10日前报送,下半年分析、报表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报表(统计表)格式从广域网上(LOCAL服务器的涉外分局目录)下载。
三、文件中涉及的表格、证明,用纸规格均为A4,今年由各地自行印制,从2002年起,省局统一印制下发。
二〇〇一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