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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水路客运发票的通知


晋地税征发〔2001〕1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06-14
【字体: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随着我省黄河水运业和黄河旅游业的发展,以及我省各地水库、水域旅游船舶数量的不断增加,原有水路运输的票据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现将有关水路运输客运票据调整如下:

1、《山西省水路客运船票》面额为1—;20元,原甲、乙、丙三种船票全部作废。

2、《山西省水路渡运定额客票》面额为五元、拾元两种,原《山西省水路渡运客票》全部作废。

3、《山西省水路旅游定额客票》面额为拾元、二十元、五十元三种,原《山西省水路旅游船票》全部作废。

4、新版《山西省水路客运船票》每本100份,《山西省水路渡运定额客票》、《山西省水路旅游定额客票》每本50份,均使用防伪水印纸印制,票面印色为棕色,票头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字轨号使用统一的大红荧光防伪油墨。

5、以上三种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由各级交通局运管部门填写《山西省运输管理统一票证领发单》,送同级地方税务局审核后,逐级向上级部门购领。

6、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水路客票的管理检查,同时要与交通运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共同把水路客票管理好。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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