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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系统进出口税收执法权监督制约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国税进发〔2001〕1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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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省局制定了《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系统进出口税收执法权监督制约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〇〇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系统进出口税收执法权监督制约暂行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按照《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实施方案》的要求,为了加强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规范出口退税审核审批行为,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内部监督制约

(一)对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权的监督制约

1、严格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综合岗位按照国税发〔1994〕31号文件第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对有进出口经营业务的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对企业提供的退税登记资料,要认真审核,不符合规定一律不予办理。

2、严格出口退(免)税登记程序。先由企业自行填写出口退(免)税登记表,并提供所需要的资料,经地市一级退税部门审核后,报省局审批、发证;省直和中央出口企业直接由省局审批发证。

(二)对审核权的监督制约

1、预审岗位对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进行预审核,核实预申报数据是否与相关电子信息相一致。税务审核人员应积极为企业预审,将预审疑点通知出口企业,不得随意放行无信息电子数据,不得对企业的正常申报刁难、推诿。

2、接单岗位接收企业的退(免)税申报资料,要求出口企业填写“出口退(免)税资料登记簿”,清点相关单证,核对数量、金额是否与出口货物退(免)税汇总报表填写一致。不得接收单证不齐的出口退税资料。

3、单证对审岗位就出口企业所申报退(免)税资料、“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补办报关单证明”、“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出口收汇核销单丢失未办理退税证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等各种单证的真实性、规范性、合理合法性、数据的正确性和逻辑性进行审核,及时将有关数据录入计算机。对需要企业改正及完善的单证资料要及时退回企业处理,不得拖沓;不得随意放行不合格单证;对有疑问以及需要调查的单证资料要及时转综合检查岗位处理。

4、机审岗位对出口企业所申报的有待审批的电子数据逐笔与外部信息(海关、税务、外管)核对,计算本次退(免)税额。对计算机审核发现疑点要认真查找原因,做出相应调整,数据一经审批,不得更改。不得放行无信息单证,不得擅自挑过审核疑点。

(三)对系统管理权的监督制约

系统管理员对计算机审核条件配置要按规定设置,不得随意改变计算机既定设置。及时接收、下传报关单、专用税票、收汇核销单等电子信息。定时对操作系统进行维护。未经批准,不得调整计算机内企业库存余额,不得不录、错录、少录有关出口退税登记资料,不得擅自进入出口退税系统进行修改企业账户和其他违规操作。

(四)对检查权的监督制约

1、综合检查岗位对从审核组转来的有问题资料要认真核实,通过到企业检查,发函等形式多方调查,对确认真实的资料及时转交审核组单证对审岗处理。在检查未能确认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审核退税。

2、按照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年度终了三个月内负责组织人员对企业上年度的出口退税情况进行全面清算,多退少补。

(五)对复审及终审权的监督制约

1、分局对全省出口退税工作实行初审—;—;复审—;—;终审三级管理。审核组、综合组以及地市相关机构人员为初级审核,直接对企业管理,为企业服务。

2、分局副局长复审岗位对初审、机审岗位转来的资料进行复审监督;对已开具的各种单证及“进料加工”业务严格审核,认真把关;对有问题的资料退回处理。

3、分局局长对复审岗位转来的资料进行终审监督,对该抵扣的“进料加工”业务要抵扣。退税款审核无误后,经省局分管局领导同意后转综合组计会岗位开具收入退还书,办理退税。

(六)对综合计会岗位权力的监督制约

综合组计会岗位对已审批确认的退税款及时开具收入退还书,送达国库;按时与国库对账,保证台账的一致。及时编制并上报各种出口退税报表。不得擅自开具收入退还书,办理出口退税。

二、社会公开监督

(一)建立健全大厅设施,设置宣传栏、意见箱、公告屏。方便纳税人,加强税务局与企业的信息沟通,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创建文明办税大厅。

(二)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与银行、海关、外管局、外经贸厅等相关部门以及进出口企业的各级座谈会,收集意见、改进服务。

(三)接受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纪检及组织部门监督。

三、责任追究

(一)未严格按规定及出口(免)税登记程序为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及未按规定擅自开具“收入退还书”并办理出口退税的,限期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与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二)未按规定和程序对企业的退(免)税单证进行审核,擅自通行不合格退税单证及未按规定对计算机审核系统进行管理,致使计算机审核发行差错的,对有关责任人除通报批评外,视情节轻重给与经济处罚、调离执法岗位或离岗位培训。

(三)未按规定对企业有问题退(免)税单证进行检查,致使发生骗税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与行政处分,从警告、记过直至开除。

(四)通谋参与骗取国家退税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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