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省局制定了《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所得税税收执法权监督制约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〇〇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所得税税收执法权监督制约暂行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按照《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实施方案》的要求,规范我省国税系统所得税税收执法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所得税税收政策执行的监督制约
(一)认真贯彻所得税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时转发上级文件。在权限范围内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贯彻执行措施和办法,不准为了局部利益对上级税收政策做出曲解性修改或与上级文件相抵触。
(二)执行税收政策的措施和办法的制定,需交处(科)务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措施和办法的制定,应请相关部门人员参与研究或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及时调查了解所得税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执行中的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或请示,上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工作责权及时研究答复或转报。
(四)各级税务机关负有所得税税收政策的告知义务,要建立税法公告制度和政策咨询制度,国家新发布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需要纳税义务人周知的,应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告;对纳税义务人咨询企业所得税政策应给予明确答复,并随即做出书面备忘录,有条件的还应设立“政策咨询电话”,为纳税义务人提供方便、迅捷的咨询服务。
(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减免税政策,不能擅自解释、随意变通和扩大减免税范围。
二、对所得税审核审批的监督制约
所得税审核审批工作主要有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减免税的审批及城乡信用社财务审批等内容,税务机关应按以下要求工作。
(一)申请的受理
1、对于纳税义务人符合政策规定,资料齐全并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申请,税务机关应予受理,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一律不予受理。
2、需报经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项目,由于下级税务机关拖而不办造成申报逾期或未形成正式公文,上报资料不规范的,上级税务机关一律不予受理并要追究其责任。
(二)审核审批
1、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在自身权限范围内的审批项目,应及时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以正式公文形式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2、所得税审核审批的管理在各级税务机关内部实行审核权与审批权相分离,具体承办人员、分管处(科)长、分管局长三级管理的制度,重大审批项目须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3、工作人员对纳税人报送的审批申请进行初审,审阅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或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主要审核内容包括:
(1)纳税人的申请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2)所附有关资料是否齐全;
(3)纳税人报送资料的内容是否规范、真实准确。
4、分管处(科)长对纳税人申报的申请资料及工作人员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必要时经处(科)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5、分管局长按照有关规定在审批权限内负责最终审批或同意上报上一级税务机关请示的工作。
6、各级税务机关对纳税义务人或下级税务机关报送的审批申请,自该申请资料送达税务机关之日起,在资料真实完整且无特殊情况下,原则上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
7、对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的项目,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完成审核工作,应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在完整性、真实性(与事实相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等方面负责。
8、各级税务机关对符合规定完成审批工作的,要形成正式文件发下级税务机关和相关纳税人。
三、对所得税税收检查的监督制约
(一)所得税税收检查实行日常检查、年度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在日常工作中要定期、不定期的开展检查工作,发现问题随时解决;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统一安排或自行组织,进行年度检查或对某些特定行业和问题实施专项检查。
(二)检查方案的制定,由具体承办人员提出意见,交处(科)务会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应请稽查部门人员参与研究或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自行组织的所得税税收检查,应将检查方案、检查结果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四)对于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作出处理,重大问题应请监察部门人员参与研究或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加强监督检查推行政务公开
监督检查包括本级税务机关内部的交叉监督检查,税务系统内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检查,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等几方面。
(一)内部业务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内部要进一步明确所得税工作的岗位设置和人员分工,实行定期轮岗制度;涉及有关审核,审批工作应实行审核权与审批权相分离的三级审批制度,通过查阅相关的档案资料和微机、实地核查等形式,内部工作人员交叉检查,互相监督。
(二)层级监督
省局根据实际情况对所得税税收情况实施检查,也可结合省局工作的统一安排,对所得税税收执法过程中的重点项目、薄弱环节实施专项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1、贯彻执行所得税政策是否正确,有无擅自解释、随意变通政策的现象,对所得税税收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是否做了及时处理;
2、是否在权限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了所得税审核审批事宜,是否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查,是否建立了所辖企业及审核审批项目完整、详实的档案资料和台帐;
3、是否按要求如期开展了所得税检查工作,对检查出的问题是否做了正确处理。
(三)政府和社会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要多形式、多渠道公开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和有关审批项目的条件、标准,告知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实行政务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纪检、财政部专员办及审计署特派办等部门的党政监督。
五、严格责任追究
(一)税务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当年所得税工作评比中不得评为先进。
1、税务机关未能认真贯彻落实所得税税收政策,未能履行税收政策告知义务,对上级税务机关统一安排布置的工作未能认真组织实施。
2、税务机关未在权限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及时审核审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上报资料失实,超出规定时限仍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3、需报经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项目,情况不明,行文草率,审核意见模糊,上报资料不规范及未以正式公文作出请示。
(二)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又重犯的,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并在本单位当年公务员考核评比中不得评为优秀。
1、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无故拖而不办,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
2、在办理所得税审核审批事宜中,对工作不负责任,草率行事,审核不细,把关不严,上报资料失实。
3、其它违规、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未构成行政处分的。
(三)在所得税税收执法过程中,有违反《山西省国税系统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和行政责任;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