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农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新《征管法》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汇报。关于新《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九条等条款涉及的文书,在总局未统一下发前,暂使用原有文书。第五十条关于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要求的内容,暂使用附表。
二〇〇一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