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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农业税收征收经费上解比例的通知


晋地税农发〔2001〕1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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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强化农业税收征管工作,加快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现代化、信息化进程,充分调动各级征收机关的积极性,保证农税各项业务工作开展所需的必要经费。省局决定,调整农业税收征收经费分成比例,具体内容包括:

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省局、市(地)局和县(市、区)局的分成比例分别为实征总额的2%、1%和2%;契税征收经费,省、市(地)、县(市、区)三级的分成比例分别为实征总额的1%、1%和3%。农业特产税征收经费分成比例维持原规定不变。

以上调整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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