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强化农业税收征管工作,加快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现代化、信息化进程,充分调动各级征收机关的积极性,保证农税各项业务工作开展所需的必要经费。省局决定,调整农业税收征收经费分成比例,具体内容包括:
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省局、市(地)局和县(市、区)局的分成比例分别为实征总额的2%、1%和2%;契税征收经费,省、市(地)、县(市、区)三级的分成比例分别为实征总额的1%、1%和3%。农业特产税征收经费分成比例维持原规定不变。
以上调整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