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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2001〕13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08-27
【字体: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48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所属地市分公司就地预缴的比例仍为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40%。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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