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金融企业发生的坏账、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纳税所得额,以及2000年12月31日以前的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应收未收利息的扣除,应按照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晋国税所发﹝1997﹞40号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后在税前扣除。
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