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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模拟网退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2001〕14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09-10
【字体: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模拟网退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6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山西省移动通信公司及其所属成员企业模拟网资产损失、模拟网退网过程中发生的补偿支出,不论金额大小,须经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方可在2001年度企业所税前扣除。山西省移动通信公司及其所属成员企业应分别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模拟网资产损失及补偿支出税前扣除的申请和有关资料,并附送取得《税务代理相关业务许可证》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签证报告,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层报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批准。

二、为确保上述审批工作顺利完成,各地务必于10月15日前将审核并加注意见后的有关资料以文件形式上报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三、山西省移动通信公司及其所属成员企业模拟网用户欠费确实收不回来形成的坏账损失及其他需经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文件以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晋国税所发〔1997〕4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〇〇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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