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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明确销售出口原煤开具专用缴款书的通知


晋国税进发〔2001〕2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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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关于山西省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出口原煤必须通过全省在各地的煤炭集运站收购,按规定在生产环节不宜开具“专用税票”的情况,省局已于1996年以晋国税进发〔1996〕61号文件给予了明确,即山西省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收购的出口原煤一律在煤炭集运站按规定开具“专用税票”;销售出口原煤的生产企业仍按原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最近,山西省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反映,由于改革发展的需要,许多出口煤发运矿站进行了企业改制,组建了股份有限公司或集团公司等出口煤发运单位。根据企业改制后的新情况,经研究关于企业改制后“专用税票”的开具,由各级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认真核对改制后企业出口煤发运单位的经营范围,对直接从各煤矿(窑)收购原煤销售出口的,仍按晋国税进发〔1996〕61号文件执行,以保证出口退税政策正确执行。对企业改制后,以其它方式收购货物销售出口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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