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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2001〕14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10-18
【字体: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我省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二〇〇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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