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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2001〕15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11-08
【字体: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4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补充规定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2001年底前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及所属支公司、办事处均要按照《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晋国税所发〔2001〕156号)规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就地预缴税款的总比例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其中: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所属支公司、办事处按其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30%就地预缴,全省汇总后的差额部分由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就地交纳。

二、从2001年度起,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及所属支公司、办事处在分期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一律使用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晋国税所发〔1999〕23号文件印发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季)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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