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70号)转发给你局,同时补充规定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2001年底前,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太原解放路证券营业部要按照《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晋国税所发〔2001〕156号)规定,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从2001年度起,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太原解放路证券营业部,在分期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一律使用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晋国税所发〔1999〕23号文件印发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季)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