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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2001〕15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11-08
【字体: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70号)转发给你局,同时补充规定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2001年底前,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太原解放路证券营业部要按照《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晋国税所发〔2001〕156号)规定,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从2001年度起,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太原解放路证券营业部,在分期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一律使用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晋国税所发〔1999〕23号文件印发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季)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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