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1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补充规定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集中纳税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中心,因改组改制变为非铁道部100%投资企业的,自股权变化之日起1个月内,向所在地地(市)级国税机关申报,报经省国税局审核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所属企业,仍以工程局、工厂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