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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农业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


晋地税农发〔2001〕2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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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农业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经省局党组2001年11月20日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地)、县(市、区)机构改革及农税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农业税收征管改革,是规范和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推进依法治税,服务农村税费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农业税收管理体制,推动全省地方税收征管改革不断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地税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农业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农业税收工作和农业税收征管改革,切实加强领导,尽快制定农业税收征管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注意研究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要加强农业税收业务的学习和培训,进一步提高全体税干的综合素质,以保证农业税收征管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农业税收征管改革方案


为了深化农业税收征管改革,规范和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推进依法治税,促进农村税费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和《山西省市县地方税务局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按照省局提出的“改革与管理”的总体思路,在总结全省农业税收征管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原则

全省农业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以改革统揽全局,确立各级地税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完善管理职能,强化基础工作,加强征收管理,推行新的征管模式,按照“科技加管理”的总体要求,努力实现基础管理规范化、执法行为法制化、征管方式现代化、税收服务优质化,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农业税收管理体制。

农业税收征管改革的原则:一是坚持依法治税的原则;二是坚持实行专业管理与社会协税相结合的原则;三是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稳妥的原则;四是坚持与工商税收征管改革相衔接的原则。

二、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

(一)机构设置

在原省、市(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农业税管理处(科、股)的基础上,组建“省、市(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内设综合科(股、组)、征管科(股、组)、稽查科(股、组)。对直接负责辖区范围内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县(市、区)局农税局,可设2-3个征管组。

(二)职能配置

1.农业税征收管理局的职能。确立省、市(地)、县(市、区)局农税局农业税收执法主体地位,其具体职能是:

省局农税局:负责全省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贯彻农业税收政策,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研究农民税收负担政策和农业税收税制改革,处理执行税法和税收政策中的有关事宜;负责全省农业税收收入计划编制和会计、票证管理工作;跨区域部分应税项目税款的直接征收;指导、监督和检查市(地)、县(市、区)局农业税收工作。

市(地)局农税局:负责农业税收税政业务、征收管理、计划、会计、统计和稽查工作;贯彻落实农业税收政策,制定具体执行办法;研究农民税收负担政策和农业税收税制改革,处理执行税法和税收政策中的有关事宜;负责跨区域部分应税项目或部分区域农业税收征收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县(市、区)局农业税收工作。

县(市、区)局农税局:负责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稽查及税政业务、计划、会计、统计等工作;本辖区农业税收法规政策、具体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指导、监督和检查基层税务所农业税收工作。

2.内设机构的职能配置

(1)综合科(股、组):负责农业税征收管理局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的制定、落实和考核;各类工作信息的收集传递和各类文秘材料的办理;农业税任务的测算分配落实;农业税收会计核算、报表、年终决算和征收经费的管理;农税收调研,受理行政复议等工作。

(2)征管科(股、组):负责农业税收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征收制度的办法;受理和办理税法咨询、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工作;农业税收政策性减免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农业税收税政业务。

(3)稽查科(股、组):负责拟定稽查工作计划和重点,制定稽查方案,开展日常稽查和重点稽查;受理、办理偷、逃税案件。

三、管理方式和人员配备

(一)管理方式

农业税收管理方式可根据当地的农业税收环境、征管水平和地域情况,由县(市、区)局因地制宜地从以下三种方式中选择,报市(地)地方税务局批准。

1.农税局负责全县(市、区)农业税收的征管和稽查工作,并承担一定区域农业税收征收工作;或承担全县(市、区)农业特产税大户和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工作;或既承担一定区域农业税收的征收,又承担全县(市、区)农业特产税大户和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工作。其他区域或其他税种的征收任务由基层税务所承担。

2.农税局负责全县(市、区)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基层税务所只负责协助农税局搞好税法宣传等工作,不再承担农业税收征收任务。

3.农税局负责全县(市、区)农业税收的征管和稽查工作,税收任务由基层税务所承担。

(二)人员配备

省、市(地)、县(市、区)局农税局人员均为基层征收编制,可按照工作量的大小以及所选择的管理方式核定编制。

省局农税局编制为13名,市(地)局农税局人员编制一般不低于8名,直接承担征收任务的一般不低于10名。

县(市、区)局农税局编制核定,选择第一种管理方式的,编制一般不低于10名;选择第二种管理方式的,编制一般不低于12名;选择第三种管理方式的,编制一般不低于8名。

四、征管模式

农业税收新的征管模式是:“以强化管理和优化服务为基础,分类分步推行纳税申报和集中征收,健全协税护税网络,规范委托代征,加强重点稽查,逐步实现计算机控管”。

(一)强化农业税收基础工作。健全和完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税源分级管理册籍,实行动态控管。加强管户管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要做到纳税登记到户、任务通知到户;农业特产税纳税人应办理税务登记证,纳税人为农户的,要创造条件逐步办理,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只登记不办证。

(二)分类分步推行纳税申报。根据农业税收工作特点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水平等情况,按照先易后难,先城镇后农村,先单位后农户的原则分阶段、分税种实行纳税申报。耕地占用税、契税和除农户以外的农业特产税纳税人要按规定实行纳税申报。农业税纳税人和农业特产税应税农户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应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先试点后推广,并要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纳税意识,逐步创造条件实施纳税申报。

(三)逐步实行集中征收。农业税收要逐步进入地税办税服务场所,实行集中征收。办税服务厅(室)要设立农业税收窗口,负责农业税收政策咨询贸易、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项工作。该窗口的工作可由农税局在征期派员进驻承办,也可由办税厅(室)人员统一承担,并定期向农税局或有关税务所报送税款征收资料和申报纳税等有关情况,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尚未建立办税服务厅(室)的地方和交通、通信不便的偏远山区,可采取定时定点方式巡回征收。

有条件的地方,可与土地、房管、城建等部门配合,在房地产交易等场所,开设农业税收征收窗口,办理有关纳税事宜。

(四)建立健全税收保障体系和协税护税网络,规范委托代征工作。各市(地)、县(市、区)局要充分依靠当地政府的领导、组织及协调,成立由地税、财政、工商、公安、粮食、土地、金融、房管、城建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税护税协调小组,及时解决税收征管中的困难和问题。乡(镇)和行政村要建立完善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协税护税网络,协助地税征收机关征收农业税款。聘请协税人员,要实行“一书(聘任书)、一证(上岗证)、一档(协税员档案)”管理制度,同时要加强依法治税、职业道德和税收政策的教育及培训,定期考核,强化监督检查,规范其协护税行为,防止漏征漏管和其他问题的发生。要积极争取市(地)、县(市、区)政府的支持,解决农税代征单位和协税员的手续费问题。依法委托粮食、土地、房地产、林业等单位代征农业税收,要规范代征程序和办法,签定委托代征协议书,向其颁发《委托代征证书》,并监督其按税法和协议执行。

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单位要定期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代扣代缴(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并解缴税款。

(五)加强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条例》出台之前,各地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施细则》,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稽查办法。稽查中要注意探索科学的选案方法,严格稽查操作程序,正确使用税务稽查文书。健全农税稽查分权制衡机制,完善社会监督,严格执行“双向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外防偷逃,内防不廉。

省、市(地)、县(市、区)局农税局,要根据本辖区内经济发展和税源变化等情况,负责对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农业税收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稽查。同时,定期、不定期地对基层征收单位征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基层税务所主要负责对辖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日常检查。

(六)积极推行计算机控管,加快税收信息化步伐。农业税收信息化建设工作由省局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农业税收征管软件的研制、开发、维护等工作由省局统一负责。省、市(地)、县(市、区)局都要拿出一定财力为办税服务厅(室)农税窗口配置微机。各级为基层所办税服务厅(室)配置微机进行联网均要考虑农税征管软件的需要。加大《农业税收管理》软件的推广应用力度,从基础管理、征收管理、票证管理、计会统管理到农业税收稽查都要逐步纳入计算机控管,加快农业税收信息化步伐。有条件的市(地)、县(市、区)局要加快实现与同级房地产、土地管理等相关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加强税源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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