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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规发〔200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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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残联: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晋政办发〔2001〕102号)精神,我省各类企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今年起由各级地税部门征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领导机构

为了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和省残联联合成立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领导组:

组长:巨宪华(省地税局副局长)

副组长:张子泉(省残联副理事长)

赵建新(省财政厅社保处处长)

办公室:

主任:赵忠诚(省地税局税费管理处处长)

副主任:温万一(省残联劳服中心主任)

成员:张佩琨(省地税局规费管理处副处长)

汤继胜(省残联劳服中心副主任)

王韶峰(省地税局规费管理处主任科员)

陶勇舟(省残联劳服中心办公室主任)

各主(地)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征收领导机构,负责本市(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关于代征手续费

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手续费,按实际划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数额10%的比例提取,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依据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一次提取、划拨给同级地税部门。由市(地)、县(市、区)地税局代征的中央、省级企业(包括外省市驻晋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手续费,由省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提取、划拨给省地税局,由省地税局对下拨付。

三、关于开办费

为了保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开办初期省、市(地)残联应支付同级地税局一定的开办费,用于开征前的宣传、培训、必要设备的购置等,开办费数额由省、市(地)税局与同级残联协商确定。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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