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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2001〕16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11-28
【字体: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8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补充规定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2001年度,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山西移动通信公司及所属合并纳税的各地(市)分公司,均要按照《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晋国税所发〔2001〕156号)规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山西省移动通信公司就地预缴税款的总比例为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15%,其中:地(市)分公司按其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5%就地预缴,全省汇总后的差额部分由省公司就地缴纳。

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山西省移动通信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地(市)分公司,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应自股权变化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经所在地地(市)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省局备案。

三、从2001年度起,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及所属合并纳税的地(市)分公司,在分期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一律使用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晋国税发〔1999〕23号文件印发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季)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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