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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2001〕16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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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新成立的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的开办费,首先用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开支,其开支不足部分,由地(市)联社按当地平均费用水平提出预算,报地(市)国家税务局专项审批后,可分摊至所辖的基层信用社。

二、地(市)联社向下分摊的开办费部分,应按基层信用社收入情况确定,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时应列出分摊明细表。

三、地(市)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对地(市)联社开办费的监督管理,结余部分以及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应作纳税调整,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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