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及其分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局要求,各地在接到通知后,要对本地区的所有公证机构进行一次排查摸底,纳入管理范围,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