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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税二发〔2001〕9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12-27
【字体: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及其分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局要求,各地在接到通知后,要对本地区的所有公证机构进行一次排查摸底,纳入管理范围,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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