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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涉外税收管理的通知


晋国税外发〔2001〕6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12-28
【字体: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涉外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办发〔2001〕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

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认识涉外税收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切实提高涉外税收管理水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涉外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力度,确保各基层税务部门和广大纳税人及时了解到最新的涉外税收政策。

三、各地、市国税局要对执行涉外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自纠,凡违反国家税法擅自出台的规定必须立即停止执行,凡发现有

错征或重复征收的税款要主动给纳税人办理退库手续,并向纳税人做出说明。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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