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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晋国税函〔2002〕5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2-01-28
【字体: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国税函〔2002〕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6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冀国税函〔2001〕3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件)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收购并拆解销售旧机动车,不属于78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范围,不得享受该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00二年一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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