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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营改增后车船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6-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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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19929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船税 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


为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顺利实施,现将营改增后车船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实际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内容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二、纳税人因特殊原因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可以在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次月20日后,持含有完税信息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增值税发票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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