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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呆账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晋地税计发〔2002〕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2-01-28
【字体: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呆账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1〕10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呆账税金清理核实工作由各单位主管日常申报征收工作的部门牵头负责,计会部门负责核算。清理核实办法参照《关于切实做好清理欠缴税款工作的通知》(晋地税计发〔2002〕2号)文件执行。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编报2002年3月份得会统报表时,须按清理调帐后的实有呆账税金数编报。从2002年4月份开始,各单位的待清理呆账税金总数除发生清缴和按规定核销外,严禁变动。

三、会统报表的设置和编制,按照“2002年税收计会报表(告)制度”执行。

二〇〇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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