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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增印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正本及收据的通知


晋地税征发〔2002〕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2-01-29
【字体: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的业务需要,启用《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正本及收据》(票样附后),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正本及收据》,适用于乘客意外伤害保费收入。

二、《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收据》为定额票,保险费面额为贰元和壹元两种。

三、《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收据》使用防伪水印纸印制,在发票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和字轨号码使用专用大红荧光防伪油墨。

四、《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收据》由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各市(地)分支机构所在市(地)的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管理,各市(地)分支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

五、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专用发票的管理。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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