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
际,将有关事项一并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符合财税〔2001〕198号文第一条第(一)、(二)、(三)款,第二条第(一)款列举产品且省国家税务局又未下达减免税通知的企业,于
2002年3月底前将企业及其项目(产品)名称、山西省经贸委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定证书》复印件、《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
表》以地市汇总补报省局,由省局统一审批后下发执行,逾期不予受理。
二、凡已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水泥生产企业,对其符合条件的水泥产品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不再重新办
理审批手续,原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不变。
三、凡符合财税〔2001〕198号文第二条第(二)款的企业,请于2002年3月底前将有关申报资料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程序比照晋经贸资字〔1999〕94号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