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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法〔2002〕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2-02-07
【字体: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转发给你们,清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二月七日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

财税〔200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一月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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