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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晋国税发〔2002〕2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2-02-07
【字体: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按补偿年限计算,补偿支出平均每人每年5000元(不含)以下的,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5000元的,自补偿支出发生年度起2年内平均摊销。

二○○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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