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印制保险投资金发票的请示》(晋人保发〔2002〕12号)收悉,批复如下:
一、根据人保总公司对规范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的有关要求,为适应你们的工作实际,从2002年4月1日起启用《保险投资金专用发票》,凡你公司开办的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在收取保险投资金时须开具《保险投资金专用发票》。
二、《保险投资金专用发票》共四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记账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业务联,印色为蓝色。《保险投资金专用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存根联、发票联背涂为浅绿色,第三联背涂为浅兰色,第四联为普通打印纸。发票联、记账联填开字迹为浅绿色,业务联填开字迹为浅兰色。
三、《保险投资金专用发票》发票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字规号码采用大红荧光防伪油墨
四、《保险投资金专用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向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购领。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