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