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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晋地税税一发〔2002〕1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2-03-11
【字体: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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