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10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
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市邮政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为不超过本地市局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1.5%。
二、省邮政局本部及省局各直属单位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为全省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0.4%。
二○○二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