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精神,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已纳营业税冲减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包括国税、地税共征共管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即按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
二、冲减年度:原则上2000年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应在2001-2005年内平均冲减,但纳税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冲减年限和冲减比例。
三、冲减总额:冲减金额以2000年底基数为准。2000年底基数应按2000年底已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余额确定。
四、审批程序:纳税人在冲减2000年以前形成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时,应在4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冲减2000年前已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收入申请审批表》(式样附后),经地市局审核后,按地市统一于5月底前报省局审批。纳税人逾期不申请的,税务部门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附件:冲减2000年底前已纳工农业税应收未收利息收入申请审批表(略)
二○○二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