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山西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对已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收入进行冲减的补充通知


晋国税函〔2002〕13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2-03-14
【字体: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精神,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已纳营业税冲减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包括国税、地税共征共管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即按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

二、冲减年度:原则上2000年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应在2001-2005年内平均冲减,但纳税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冲减年限和冲减比例。

三、冲减总额:冲减金额以2000年底基数为准。2000年底基数应按2000年底已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余额确定。

四、审批程序:纳税人在冲减2000年以前形成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时,应在4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冲减2000年前已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收入申请审批表》(式样附后),经地市局审核后,按地市统一于5月底前报省局审批。纳税人逾期不申请的,税务部门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附件:冲减2000年底前已纳工农业税应收未收利息收入申请审批表(略)


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