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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对晋城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金税工程有关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函〔2002〕17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2-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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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晋城市国税局开发区分局成立后有关金税工程运行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新成立的开发区分局(直属征收分局)金税工程的网络建设,待全省区县级网络延伸建设时,一并安排考虑。在省局统一安排前,开发区分局(直属征收分局)一般纳税人的管理涉及金税工程各系统运行等有关工作仍维持现状。

二、对尚未开通运行金税工程的单位(开发区分局、直属征收分局)应于4月底前将以下情况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一)新单位地址,是否与市局机关同址;

(二)机房建设情况;

(三)管户总数及一般纳税人户数;

(四)其它与金税工程有关的工作情况。

三、有关金税工程管理的其它事项,待网络开通后另行安排。


二○○二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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