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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函〔2002〕17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2-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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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精神,对外商投资生产企业2002年1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现结合实际就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外商投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批准证书、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地市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登记,办理登记时应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表》(表式由省局统一下发)并提供以下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

4海关自理报送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表;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各地应结合2002年出口退税登记证的年检工作,认真清理本地的管户,并注意与征收单位传递管户资料。省局将适时向各地眵交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管户资料。

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申报

(一)申报程序及时间

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产应退税货物,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资料、凭证,于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岗位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并于每月的15日内向地市局涉外税收管理部门申报退税。

(二)申报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向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岗位办理增值税纳税及“免、抵”税申报时,除提供《操作规程》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需同时提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晋国税发〔2002〕54号附件三)、《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操作规程附件六》;向涉外税收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退税时,除提供《操作规程》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资料外,应将上述两表连同其他资料装订成册,进行申报。

从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不需再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原以电子申报方式上报的软盘及申报汇总表、明细表,调整为仅上报退税申报明细表及相关电子数据软盘。

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的审核、审批

1审核、审批权恨

根据《通知》和《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按照“分级对口审核,集中统一退库”的原则。为加强出门货物征、退税管理,建立科学的出口退税管理机制,经省局研究决定,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管理权限由省局涉外税处下放至各地市局负责涉外税收管理的职能科室。地市涉外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的日常管理和初审、复审工作,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终审和退库工作。

2审核、审批程序

(1)地市局涉外税收管理部门于每月15日前受理外商投资企业上月的“免、抵、退”税申报,对退税资料、凭证及海关信息进行认真、全面、细致的单证对审、信息查询和计算,承办人及科长分别在汇总表签注初审、复审意见后,在15日内审核完毕送同级流转税管理部门终审、退库。

(2)地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终审后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分别给主管征税机关和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各一份,资料退回涉外税收管理部门保管。

(3)主管征税机关在接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的当月,通知同级国库办理调库手续。

3审核、审批职责涉外税收管理部门的职责按《操作规程》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没备退税仍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晋国税外发〔2001〕37号)执行。地市局涉外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登记备案、资料的初审、复审,地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终审、退库。

五、与“免、抵、退”税有关的其他问题,均按《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零零二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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