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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晋国税函〔2002〕20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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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成为非全资控股企业的,应自股权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地市国税局。地市国税局应在10日内予以审核确认,并将结果报省局备案。企业主管国税机关收到地市国税局有关批复后;应在10日内为原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办理取消汇总成员企业资格,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实行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手续,开具税款征收管理方法予以改变的情况证明,由原汇总纳税成员企业通过汇缴企业报告汇缴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汇缴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应及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根据国税发〔2001〕13号文件的规定,汇总纳税银行保险企业的分行(分公司)、支行及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理处)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对银行保险企业经营管理体制和会计核算办法发生变化而使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银行的支行(指县级支行,下同)和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理处)及保险公司的支公司和相当于支公司一级的办事处,因改变会计核算办法而变为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需由省级银行保险企业提出申请,经省级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不再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其纳税申报和就地预交管理上划到上级支行(支公司)或分行(分公司)一级。对于按照国税发〔2001〕13号国税函〔2001〕324号等文件规定,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征收管理办法的银行保险企业及其它企业,因经营管理体制和会计核算办法发生变化需要改变提升监管层次的,均由省级企业提出申请,报经省局审核确认。'

三、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按月或按季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方法,省局统一规定为按其当期(月、季)实际实现税款数预交,即最低层级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按其当期实现的应纳所得税额和规定的就地预交比例计算预交所得税;上级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汇缴企业按其当期实现的应纳所得税额扣除各成员企业就地应预交税款后计算预交所得税。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在预交税款期间,前后各期的利润、亏损不得互相抵补。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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