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征管改革调整基层征管机构工作,经研究,现将我省增值
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00—2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800元;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月)销售额50—80元。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应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的起征点,并报省局备案。调整后的起征点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起征点调整后,各地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越权多征或少征税款。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