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汽车经销公司信贷消费业务征税问题的清示》(忻国税发〔2002〕11l号)悉。关于汽车用户与银行签定汽车信贷合同,由汽车经销公司作为连带担保人,银行受汽车用户的委托将所贷款项一次性全额划入汽车经销公司账户,汽车用户凭银行的进账单向汽车经销公司提取车辆的征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汽车经销公司收到汽车用户从银行所贷的、汽车经销公司担保的、并由放贷银行直接拨入购车款后,将购入车辆交付汽车用户使用,属销售货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汽车经销公司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缴纳增值税。
特此批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