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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部分收费项目恢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税一发〔2002〕1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2-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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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的决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这些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入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也不再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收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将经营服务性收费纳人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和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我局决定对涉及我省的下列转为经营服务性的收费恢复征税,请遵照执行:

一、经贸部门收取的“中标设备服务费”;

二、水利部门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

三、气象部门收取的“气象有偿服务费”:

四、测绘部门收取的“测绘产品收费”(不包括测绘成果成图资料费);

五、司法部门收取的:

(一)“公证费”。其中,公证机构已改制为事业法人的,其收取的公证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公证机构为行政机关的,其收取的公正费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

(二)“律师服务费”;

(三)“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费”;

六、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介绍中介服务费”;

七、人事部门收取的“人才流动服务费”中的“求职登记推荐人才服务费”与“招聘招考服务费”:

八、民政部门收取的“收养服务费”:

九、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条形码服务费”。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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