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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个体加油站赋码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


晋国税发〔2002〕12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2-06-27
【字体: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确保个体加油站换发税务登记证、认定工作的如期完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个体加油站赋码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国税发〔2002〕66号)精神,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这次个体加油站换、证、认定工作只限属于个体工商户的个体加油站,各地要严格个体加油站换证和认定范围,按照总局规定执行,不得超越范围。

二、各地接通知后,一要迅速通知所管辖的个体加油站,按规定的时限及要求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代码,到税务机关办理换证事宜;二要按规定编制税务登记代码,严格按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并及时纳入管理。

三、对此次赋码前个体加油站已经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经与省质检局联系,此次赋码不再重新换发。待全省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时,同时赋予新码。

四、在换证、认定工作中,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费(仍按晋价费字〔1996〕189号《关于调整税务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违反规定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五、此项工作事关税费改革大局,各级国税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确保此项工作在6月30日完成。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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