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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简化发票购领审批手续的通知


晋国税发〔2002〕12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2-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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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大同、阳泉市国家税务局:

为简化办税程序,提高办税效率和服务水平,现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审批环节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国家税务局所属的直属征收局、管理局在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如下权限办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岗位一律设在征收局;

(二)纳税人初次申请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由管理局的管理人员和科长核定购领数量、次数,局领导审批;

(三)纳税人购领专用发票的数量和次数如不超过管理局核定的购领数量、次数,纳税人可直接到发票发售岗位购领发票;

(四)纳税人购领专用发票的数量、次数如超过管理局核定的购领数量和次数,按照本条(二)款重新进行审批。

二、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在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如下权限办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岗位一律设在票证管理所;条件允许的,可在分局的办税服务厅设发票发售窗口;

(二)纳税人初次申请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先由分局的管理人员和负责人核定购领数量、次数,报县局领导审批;

(三)纳税人购领专用发票的数量、次数如不超过分局核定的购领数量、次数,纳税人可直接到发票发售岗位(窗口)购领发票;

(四)纳税人购领专用发票的数量、次数如超过分局的购领数量和次数,应按照本条(二)款重新进行审批。

三、购领发票的手续及验旧供新等制度仍执行现行有关规定。

四、普通发票的购领审批程序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不具备网络管理的,原则上不执行此规定。

二○○二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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