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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发〔2002〕18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9-12
【字体: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其调整计税收入额的方法,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二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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