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其调整计税收入额的方法,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二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