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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函〔2002〕42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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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省局《关于严格税收征管基础管理严肃税收工作纪律的意见》的通知(晋国税发〔2002〕57号)和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国税流发〔2002〕35号)下发执行后,各地反映:“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按月缴销”和“被批准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商贸企业,电脑版专用发票的最大开票金额为10万元,每次领购限量为10份”的规定在实际执行中起到了监控纳税人的作用,但也存在不利于方便纳税人的问题。根据各地要求,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手工版专用发票缴销制度,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96号)要求,执行两个月缴销制度,即一本专用发票两个月仍未用完的,剩余部分报税务机关剪角作废。此规定不包括电脑票。

二、取消“被批准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商贸企业,电脑版专用发票最大开票金额为10万元,每次领购限量为10份。”(晋国税流发〔2002〕35号)的规定。仍执行“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月专用发票发售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5份,且首次只能领购限额万元版专用发票”的规定。

三、对商贸企业临时一般纳税人各地可纳入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推行计划,逐步推行。

四、对纳入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纳税人,不再实行代管监开制度。


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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