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各外贸(工贸)企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2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明确:对2001年7月1日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该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除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外,还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联次复印件。请一并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