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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设计劳务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晋地税税一发〔2002〕2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2-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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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有些地税部门已涉及劳务营业税纳税地点不明为由要求纳税人就地缴纳设计收入营业税,造成地税部门间争抢税源的混乱局面。为此,经省局研究,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就此问题予以明确,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提供的设计劳务(包括为设计而进行的必要的现场勘察),其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为其机构所在地。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纳税地点的,必须报经省局批准。

二、纳税人分包的建筑安装业务中的设计劳务,其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仍为其机构所在地,不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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