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晋国税所发〔2002〕130号、131号、145号、156号文件精神做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2002年度其应纳所得税额的60%在我省预交,其中各地市石油分公司按其应纳所得税额的40%就地预交,山西省石油分公司本部不实行就地预交,全省汇总后的差额部分由山西省石油分公司就地交纳;各县级石油分(支)公司、经销处的企业所得税不就地预交,由地市石油分公司汇总交纳,但要接受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监管。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销售山西分公司作为中国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2002年度不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由中国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统一在北京合并缴纳。
三、合并纳税的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若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需由合并纳税改为就地纳税,其审核确认的程序及方法按照《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晋国税函〔2002〕203号)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