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最近,一些地市要求对学校收取的各项费用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对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收取的费用,符合财政、物价、教育部门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免征营业税;对超出规定项目范围和超标的收费,一律按"服务业"税目中"其他服务业"就收费全额计征营业税。
本通知自二○○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