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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贯彻执行《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通告2019年第1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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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 2019年8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和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为贯彻执行该公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青岛市辖区范围内环境保护税纳税人适用。

二、关于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计算征收

对建筑施工和市政(拆迁)施工过程中排放的扬尘,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计税依据=月建筑面积(施工面积)×(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扬尘产生量系数和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按照《山东省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确定。

工程的建设方(含代建方)应当承担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责任,按规定向施工工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工程的建设方(含代建方)应在施工工期内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不能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的,可以在施工工期内按次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三、关于施行时间

《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列明的修改事项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余事项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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