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水利局、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原缴纳营业税的行业改为缴纳增值税,或按规定在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为确保执收部门依法(规)征收、规范管理,同时有效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权利,现将我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由:“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当年流转税总额的1%缴纳;有生产经营性收入的事业单位按当年营业税和所得税总额的2%计算缴纳”修改为:“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当年实际缴纳流转税总额的1%缴纳;有生产经营性收入的事业单位按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的2%缴纳。根据国家规定享受流转税或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同时减免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二、本省境内受河道工程和防洪排涝设施保护的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应缴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仍由地税部门负责代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