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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16〕4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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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切实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强化“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全力服务山西振兴崛起,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基本原则。

——职责法定。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信用约束。加快推进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让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协同监管。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实现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互联互通、联动响应,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社会共治。推进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多元治理,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

(一)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规范审批行为,实现审批行为的公开便利。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当依法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实施前置审批和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通过备案或其他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

(二)加强工商登记后置行政审批事项管理。

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以外事项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其中,涉及后置审批事项的,经营者领取营业执照后还要向相应的后置审批实施部门申请领取相关许可文件、证件后方可经营。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后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实施后置审批和管理。后置审批指导目录出现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情况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对后置审批指导目录中的具体项目出现解释和理解方面的争议时,以依法有权作出相关解释或裁决的权力机关的解释或裁决为准。

(三)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实行动态公开管理。

工商登记审批事项目录在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实行动态公开管理。更新的方法是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决定新增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取消工商登记后置行政审批事项、将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或后置审批事项改为前置审批事项时,其项目涉及的省级审批实施部门(包括中直驻晋单位)、对全省该审批项目实施单位负有指导、管理、督促、检查责任的省直相关部门,应及时书面告知省工商局调整后置审批项目的名称、内容、实施单位名称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省工商局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目录,并通过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以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和监督。

三、完善部门联动监管机制

(一)实施“双告知”制度。

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工商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办理审批方可经营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将依法公开的信息通过山西省市场主体信用公示(共享)系统告知同级相关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并将相关信息同步推送至山西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发布、共享。各相关部门要运用山西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共享)系统,及时认领涉及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或属于本部门主管职责的市场主体,做好后续行政审批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明确市场监管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工商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照《意见》要求及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审批事项指导目录认真履行职责。工商部门负责对属于无需审批经营项目的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配合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对既无证、也无照从事需要审批而未经审批行业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按照优先适用上位法和特别法的原则,由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工商部门配合进行查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中,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有专门执法力量的,由其牵头负责查处,没有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可以申请省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授权工商部门行使有关行政处罚权,经依法授权后由工商部门牵头、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配合进行查处。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其主管的行业、领域违反本行业、本领域秩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监管职责或规定不明确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推进统一市场监管、加强综合执法的要求,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实现无缝衔接。

四、完善协同监管机制

(一)做好信息公示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山西省市场主体信用公示(共享)系统和山西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认真履行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的法定职责。政府各部门除在本部门网站及时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外,要通过山西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共享)系统报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并同步向山西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政府各部门要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和“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规范、完整、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方便社会群众查询,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建立信息互联共享机制。

加快建立山西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共享)系统和山西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互联共享目录及相关信息征集、存储、交换与共享机制,推进部门之间监管信息推送、限时反馈和互联共享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加快构建部门协同监管新机制。各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要实现与山西省市场主体信用公示(共享)系统和山西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联通对接,确保实现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并将依法公开的有关信息记于对应的企业名下。要加大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通过构建双向告知机制、数据比对机制,把握监管风险点,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机贯穿,支撑事中事后监管,有效形成工作合力。

(三)建立监管风险监测研判机制。

工商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研判分析,掌握相关领域违法活动特征,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广泛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增强监测和预判能力,经常性研判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做到早发现、早预警,一经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立即开展跟踪检查和专项整治,提高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要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强化对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监管,及时化解市场风险。

(四)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失信企业(社会主体)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有关文件要求,对违法市场主体加大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社会主体)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社会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五)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政府职能和市场监管方式转变,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普遍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选派执法检查人员,防止任性检查和人为干扰,减少监管部门执法检查权力寻租空间,消除市场主体违法动机的侥幸心理。

五、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一)强化市场主体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促使市场主体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信息公示等各方面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引导市场主体充分认识信用状况对自身发展的关键作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诚信自治水平。鼓励支持市场主体通过互联网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客观公正记录、公开交易评价和消费评价信息。强化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并承担社会责任。

(二)推进行业自律。

加快培育发展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协会开展信用评级、咨询服务、法律培训、监管效果评估,推进监管执法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建立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商会间的信息互联共享、参与协作机制。发挥和借助行业协会商会在权益保护、资质认定、纠纷处理、失信惩戒等方面的作用。不得对转移到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的事项进行变相审批,不得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

(三)发挥市场专业化组织监督作用。

大力依靠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及时了解市场监管领域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积极支持有专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机构、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市场监督。支持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通过裁决、调解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构建第三方评估机制,培育、发展和依法规范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社会化信用信息公示服务。

(四)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公众投诉机制,建立社会舆论监督平台,鼓励社会公众及时反映企业在诚信、产品和服务质量以及依法经营等方面的问题,广泛参与市场主体监督。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完善有奖举报制度,依法为举报人保密。强化消费纠纷调处工作,提升维权成效。加强舆论宣传教育,曝光典型案件,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六、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市场监管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跟踪了解和督促检查等事项,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各地、各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制度,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监管责任和分工,细化监管举措,加强沟通协调和统筹推进,形成全省上下“一盘棋”、合力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各地要强化组织、机制、经费保障,推动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宣传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义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措施,及时发布有关监管改革信息,加强重要监管工作和改革措施的解读宣传,鼓励引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形成全社会理解改革、关心改革和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督查问责。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本意见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督导本地、本部门、本系统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对协调配合不力、工作推进滞后、延误改革进程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问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督查、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和跟踪审计,对改革推进不力、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等问题,加大履职问责和许可项目审计力度,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确保改革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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