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发展融资担保是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对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切实提升我省融资担保行业发展水平,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融资担保组织体系
(一)发展壮大省市县三级国有或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鼓励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与商业性融资担保互为依托、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融资担保组织体系。
(二)加快融资再担保公司发展。赋予“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再担保职能,通过市场方式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到2015年底资本金达到10亿元,到2017年底增资到15亿元。山西国信集团要高度负责,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有效发挥公益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作用。
鼓励各设区的市以财政出资或增资设立市域政策性再担保公司,实收资本不低于5亿元。各县(市、区)不设政策性再担保公司。
(三)现有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下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融资担保公司,要通过财政增资、吸引民间资本、兼并重组等多种渠道,采用混合所有制、国有控股、股份制等多种方式,五年内实收资本增加到5000万元以上。
二、充分发挥融资担保行业功能
(四)政策性再担保要明确定位。重点承担传导全省产业政策、提升行业担保能力、引导行业规范经营、化解行业担保风险等政策性功能,原则上不再进行直接的商业性融资担保。
(五)科学制定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的考核指标。要将利润或亏损控制、风险控制、放大倍数、业务总量、落实省政府产业政策等情况有机结合,以上年度全行业平均代偿率、损失率、放大倍数为基础,计算确定当年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要作为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融资担保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重要指标。
(六)保障融资担保公司自主经营。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融资担保(再担保)公司的出资人或控股股东,要遵守融资担保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不得干预公司年度规划、经营计划或日常担保业务,不得违反程序干涉公司自主经营。监管部门对董事长、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严格审核,切实核准具有良好职业操守、较强合规意识、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的人员担任相应职务。融资担保(再担保)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三、强化融资担保政策支持
(七)设立融资担保行业风险补偿资金。资金规模为1亿元,补偿资金由财政调整支出结构予以解决。风险补偿资金具体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另行制定。对政策性担保公司符合规定条件的代偿额,由代偿专项资金、政策性再担保公司业务收入及风险分担试点银行按比例分担。
(八)积极落实国家对融资担保机构的税收减免政策。对融资担保机构继续实行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机构,依法免征营业税。
(九)完善抵质押登记办法。他项登记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积极提供他项登记。他项登记事项的主管机构不明确的,收到他项登记申请的部门应按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确定。融资担保机构需要查询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他项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债权人是非银行机构的(包括依法合规的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或互联网金融点对点借贷平台等),他项登记部门要一视同仁予以支持。
(十)建立失信名单制度。对全省融资担保贷款中逾期不还的中小微企业,要将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列入失信名单,由人民银行、工商部门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系统上网公示,加强失信惩戒。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及自然人五年内不得享受全省中小微企业支持政策及贷款支持。征信管理部门要简化准入手续,减少附加条件,允许融资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
四、加强融资担保机构自身建设
(十一)坚持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水平。融资担保公司要把做好融资担保主业放到首位,认真落实资本金托管制度。要探索符合自身实际的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准确把握市场定位,深入研究小微企业和“三农”的经营特点,切实提升服务水平。
(十二)积极开展产品服务创新,拓展盈利空间。融资担保公司要充分发挥行业优势,积极开发新业务、新产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进行抵押,开展反担保,也可以开展信用无抵押、互联网融资担保等业务模式,努力拓展业务领域。
(十三)坚持合规经营,切实防范风险。融资担保公司要严格保证金管理,不准高额收取、挪用或占用客户保证金;要严格规范收费,不准收取融资担保业务之外的其他费用;要严格贷款合同管理,不准占用客户贷款。要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完善信息披露,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内部制度约束,守住风险底线.
五、切实深化银担合作
(十四)银行对融资担保机构要放宽准入。融资担保机构要做实资本、合规经营,及时履行代偿义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确定合作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入标准,实行名单制管理,不以经营年限、注册资本规模等设置准入门槛,不得在业务保证金之外收取其他保证金。对与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合作的银行,省金融办要将其与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情况列为重要考核内容进行考核。
(十五)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成本。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等问题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按照“七不准、四公开”规定,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清理各种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强化贷款流向管理,取消不合理收费,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融资担保公司收费要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政策性再担保公司对商业性融资担保公司的收费标准和合作条件,要报省金融办备案。凡由融资担保公司担保并承担全部风险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银行应科学合理确定贷款利率,避免盲目上浮。
(十六)要探索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分担一定比例的信贷风险。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六、加强和改进监管
(十七)健全监管体制。按照审慎监管原则,进一步加强分级属地监管制度建设,将监管工作纳入规范化、科学化轨道。继续完善融资担保机构现场检查制度,实施融资担保机构年度常规性检查,引深分类监管工作,切实提高监管效能,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提高非现场监管工作水平,构建科学、系统、有效的非现场监管体系。严格落实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托管制度,提高资本金运用监管的有效性。
(十八)加强监管评级工作。科学制定监管评级指标体系,充分考虑融资担保机构资本管理、主营业务、经营收益、经营风险、业务集中度等指标,适当提高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指标权重。对社会商业评级要加强管理,防止加重企业负担。要通过监管评级,科学把握融资担保机构的经营水平和风险状况,提供融资担保机构享受政策支持、资金补助和开展银担合作的基本依据。
(十九)建立信息管理系统。监管部门要加快建设全省融资担保行业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融资担保机构要运用管理系统完善内部业务流程,报送业务信息;充分发挥人民银行账户监管系统、反洗钱系统等监测功能,及时反映担保行业经营动态,逐步实现网上实时监控、风险预警和远程管理。
(二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融资担保行业协会要制定自律公约、业务标准,提高行业的专业化程度和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行业秩序,充分发挥维护融资担保行业集体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二十一)严密防控风险。属地政府是本行政区融资担保机构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主体,各设区的市监管部门要建立融资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的协调处置机制,编制应急处置预案,保护债权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人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积极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