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湖南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
关于湖南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系统上线运行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通告2019年第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12-20
【字体: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系列部署,更好服务湖南“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决定,自2019年12月24日起在湖南全省上线运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外汇资金的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备案人”)。

二、备案方式

备案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hunan.chinatax.gov.cn/),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证明开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模块,填写合同项目等备案信息,上传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电子税务局自动生成申请事项编号和验证码,并发送至备案人填写的手机号码。

办理对外支付业务的银行凭备案人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事项编号、验证码登陆电子税务局“对外支付备案查验”模块进行查验,确认无误后打印加盖税务电子印章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对外付汇。

除上述网上办理方式外,目前仍保留办税服务厅现场受理渠道。

三、相关提示

(一)付汇银行网点不在湖南省范围内的,外省银行可通过登陆电子税务局实现备案信息查验。

(二)为提高备案支付效率,备案人应确保网上提交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扫描件等信息真实、完整、清晰。

(三)《备案表》经银行查验未通过的,或因故未支付成功的,备案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重新办理备案。

(四)税务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将按照40号公告及相关规定开展后续管理。

(五)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当地税务局和外汇管理部门反馈。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

2019年12月20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